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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 不能转污染和落后

2010.9.06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印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制定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合作机制有待完善、转移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下硬性指标、搞“拉郎配”等不当行政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

  必须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依据

  问: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导意见》明确了当前6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从各地比较优势出发,重点承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是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布局,促进承接产业发挥规模效应,培育和壮大一批重点经济区。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防止盲目布点和新的园区热。

  三是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要打破地方保护,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性。

  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转移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能转移污染和落后,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着力消除制约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是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把产业转移与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产业、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

  问:国家将对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给予哪些政策支持?

  答:《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6个方面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

  在财税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在产业和投资政策方面,提出要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在土地政策方面,强调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商贸政策方面,提出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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