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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2015.7.01

  “从控制大气污染的角度,在特定的重大事件或者极端天气条件下对机动车限行、禁行,作为临时措施是可以的,但是要将其常态化需要特别慎重,因为这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6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方新委员在发言中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单双号限行是否应该常态化?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5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这是审议中讨论的焦点。

  李安东委员认为,这一规定除了限制公民财产使用权、不符合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即该条涉及到国家对机动车通行的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问题。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以大气污染防治为由,制定各自的限行措施,如何保障全国车辆的通行无阻,如何保障“畅通工程”顺利实施?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不仅仅是一个污染问题和经济问题。”他认为,该规定还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很可能成为走过场的形式。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删除该条,因为草案第92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限行,“或者明确限行的对象,对黄标车和高污染排放的机动车可以限行,但要排除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授权。”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大气是公共资源,维护大气安全要真正形成构建大气安全的人民战争。”对于草案第94条,梁胜利委员认为法律责任方面定的门槛过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震慑作用。梁胜利说,在现实中,企业特别是高污染企业排放,对大气污染最严重。

  “我们碰到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和监管部门形成猫鼠关系,等到监管过后,晚上或星期天偷偷排放‘三废’。”他认为,要制约这些行为,需要法律给予极大约束,采取经济重罚,让违法企业不想排、不敢排,排了付出的代价相当严重,甚至是要倾家荡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高排放企业的违法行为。

  草案第94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要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梁胜利认为处罚的额度起点太低且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企业来说,特别是对高利润、高排放的企业,起不到任何的约束作用,应该再提高处罚范围和加大处罚力度。

  韩晓武委员也提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要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

  应允许省区市制定严于国家的淘汰目录

  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张兴凯委员说,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产业布局,也形成了不同地区不同的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类型。此外,不同区域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和目标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淘汰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允许省区市制定严于国家的淘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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