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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过首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性法规

2016.8.09

  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对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开发利用等事宜做出详细规定。针对近年来饱受雾霾困扰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科学设置、调整通风通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在城市建设、新能源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活动中,气候资源存在过度开发的问题,对自然生物链、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不良影响。这部法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气候环境修复。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气象、环保、发改、水利、城乡规划等机构或部门,对本地城市和重要区域的气候容量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估,并对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做出评估预测。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规定,要科学规划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科学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在雨水利用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雪)水回收利用设施;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充分利用雨(雪)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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