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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环境价格理念引入到流域治理

2012.10.09

  在江苏省环保厅流域处,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2011年,太湖流域30个水质断面中,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和氨氮分别较2009年下降了2.5%、14.8%和11.9%。

  江苏省环保厅流域处处长陈志鹏告诉记者,这组数据充分说明了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对改善生态环境,特别是加快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具有积极作用。

  为什么要开展区域补偿?

  为何要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陈志鹏介绍说,江苏省是全国人口密度最大、人均环境容量最小、单位国土面积经济总量和环境承载负荷最高的省份。

  面对这样的省情,江苏省把环境价格理念引入到流域治理中,在部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设置水质交接目标。

  陈志鹏告诉记者,江苏省河网密布、湖泊众多,长江、淮河、太湖等重要水体经常受到周边地区和支流污染的影响,河流、湖泊上下游之间是联系十分紧密、生态关联性很高的有机整体。受行政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因行政交接水环境质量引起的污染纠纷和事故时常发生。

  为妥善解决环境纠纷,江苏省规定,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

  实践证明,实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有利于引导各地高度重视污染防治工作。

  选择哪些流域?

  2008年,经省政府同意,江苏选择太湖流域地区先行试点,主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个因子进行控制。

  据陈志鹏介绍,太湖流域断面点位涉及太湖流域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设置30个补偿断面,覆盖80%水量边界条件,突出了主要监控水域,适应了太湖治理上下游地区责任划分的需要。凡是交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由上游地区设区的市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将补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江苏省又瞄准了沿海地区最重要的“清水走廊”――通榆河。2011年7月,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正式实施。

  “别看通榆河的干流只经过南通、盐城、连云港3市,但其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的范围却大得多。”陈志鹏告诉记者,“我们选取通榆河干流及对其水质有较大影响且易于区分污染责任的4条主要汇水河流作为考核河流,包含了苏北8市14个补偿断面,整体带动了淮河流域江苏段的水环境治理工作。”

  资金如何测算和使用?

  2011年,通榆河区域补偿资金共计5400余万元。这笔钱是如何算出来的?

  陈志鹏说,开展太湖流域和通榆河区域补偿,通过三大原则制定补偿标准:一是坚持“谁污染、谁赔付”原则,补偿标准应该具有惩罚性;二是坚持“高于环境治理成本”原则,环境资源破坏后恢复的成本要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三是坚持“环境敏感性”原则。

  考核因子如何确定?水环境和水生态对污染的敏感程度是主要依据。太湖流域确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个因子作为考核因子,而通榆河主要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因此选取这两个因子作为考核因子。

  不只考核因子有差别,补偿标准和测算方法也不一样。

  太湖流域区域补偿的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补偿资金依据水量、水质共同测算。而通榆河区域补偿标准为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基数为25万元;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基数为50万元;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那么,补偿资金又将如何使用呢?陈志鹏告诉记者,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太湖流域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重点是对补偿断面水体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补偿资金纳入污染防治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上游出境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对下游予以补偿的资金,全额下达给下游市县,由下游市县安排用于相关水污染防治项目。对于入太湖(通榆河)、入清水廊道(海)及出省界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向省财政缴纳的补偿资金,除省级留用必要的考核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经费外,其余由市、县安排用于相关水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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