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东莞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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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东莞第二
3月28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了(PITI)评价结果报告,对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染源监管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在113个城市中,宁波、东莞、青岛排名前三,咸阳、大同、枣庄排名最后。在连续4个年度的PITI评价中,113个城市的平均分从31.06增加到42.73,但年度增幅分别为16.35%、11.07%和6.45%,呈逐渐下降趋势。一批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不进反退,成为进展放缓的一个原因。在2012年度的评价报告中,出现退步的城市所占的比例是3年来最高的,达到了35%。佛山、汕头、保定成为PITI总分退步最大的城市。

  不仅城市之间存在污染源信息公开程度的不均衡,同时,东中西部环境信息公开水平呈现出低水平状态下的趋同,尤其是东部地区,2012年的进展基本乏善可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在环境污染物日常监管、企业排放等关键信息方面的公开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日常监管信息,包括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信息和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涉及企业是否能遵守环保法规,是最为重要的信息。”但在2008年开始的历次评价中,113个城市在这方面的平均得分都十分有限。

  公开排放数据,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已经成为惯例。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亚洲项目主任 Barbara Finamore女士介绍,在美加、欧盟等地,企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排放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也对部分企业的排放情况披露作出了要求。但此次PITI评价发现,在过去的一年中,仅有湖北省和常州、柳州、宜昌、北海、武汉、大庆等城市及重庆的多个区县对部分企业排放数据作出公布,且公布的数据种类通常十分有限。

  马军表示,污染源信息披露的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存在的最大问题。这些现象都显示出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正遭遇瓶颈。

  污染源信息难公开症结何在

  参与此次PITI评价工作的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运营主管戴晓艳,在2011年针对湖南省14个州市进行依法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发现各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公开程序不熟悉,甚至在接到电话后质疑申请的合法性,有的则表示需要请示转而再无下文。

  公益环保组织、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总干事周翔今年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些地方环保单位不清楚环境污染信息公开的内容,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表示质疑。在向安徽省环保厅申请公开污染企业的信息时,该部门以需要请示领导和保护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最终,周翔和同事通过向国家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才拿到了污染企业的信息。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广源麻业的污染问题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议。湖南省人大环资委污染监督处处长刘帅在微博上表示,这体现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关注,也暴露出当前环境管理和监督方式的问题和不足。“当前监测服务于管理,服从于政治;不能服从环境,不能服务百姓,导致监测失去公信力。”刘帅认为,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污染信息公开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这是法律规范和行政制度建设方面缺失的原因。一方面,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在法律上缺乏详细完备的规范和要求,公众要求地方政府主动公开环境污染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须完善,政府、人大、媒体的监督力度不够,基层部门的自律也需要加强。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一些政府部门没有把环境信息公开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也导致了基层部门对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发生。  

  “地方信息公开不容乐观,存在岗位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甚至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表格。”周翔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地方环保部门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缺乏常态化管理。南京绿石环境行动网络总干事李春华在调查中也发现了信息公布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核心信息不公开等情况。李春华表示,这种常态化管理的缺失导致了污染源信息公开的不平衡以及县区污染源信息的空缺。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晶晶认为,政府要回应公众遏制污染的强烈诉求,必须强化对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公开,规范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中国借鉴和实施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有30年,但总体看来,并没有像西方同类制度一样,起到有效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的批准和建设的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环节上,中国与发达国家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在程序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王晶晶说,最核心的差别,在于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2009年以来的PITI评价中,并没有城市对环评报告书全本进行公布,也没有城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的方式,让公众充分获取信息。对此,刘帅持有相同的观点:“政府公布的环境污染信息存在与公众日常生活脱轨的现象。在反映公众诉求、维护公众利益的工作自觉方面应当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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