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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环境监管属地化责任

2016.5.19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这为大连市构建起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党委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权责一致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环境监管属地化责任,以及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把环保工作分解细化到了环保、发改、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39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和8个中、省直部门。在政府序列,环保责任从市政府一级延伸细化到了乡政府。

  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主要任务,《规定》也进行了全面细化和逐条明确,有效解决过去各部门责任虚化、职能交叉等问题,推动大环保格局的建立,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取得成效。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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