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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质检两局合力构建大质量工作机制

2010.4.28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大质检”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质检系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宁夏检验检疫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签署了《关于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旨在进一步促进双方思想观念融合、资源优化整合和业务工作联合。

  多年来,宁夏检验检疫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在工作中相互支持,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在打假扶优、质量监管、认证认可等方面开展了密切合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备忘录坚持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和积极稳妥的三大原则,积极探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新举措,紧密结合宁夏经济发展的实际找准两局工作的结合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根据备忘录,双方将在以下多个方面开展广泛合作,提升宁夏地区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推动自治区政府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完善名牌发展战略。立足扶优扶强,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宁夏名牌等,加快质量兴区的步伐。

  推动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在企业质量档案、质量承诺和质量监管记录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运用好质量诚信共享信息平台。联合推动企业自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树立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双方及时通报监管企业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共同处置相关重大或突发事件。

  实现实验室检测资源的共享。在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上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双方现有检测能力,提高双方实验室检测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检测标准、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等的相互认可。

  共同把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质量关。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出入境检验中,检验检疫局及时向质监局通报相关质量信息;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前,要求必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联合开展质检科研和标准化工作。互通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互相利用对方的仪器设备,针对制约宁夏质量安全技术和监管上的难题共同立项、联合科研。协作制定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工作。

  协同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合力推动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认证(HACCP)及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共同把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协调开展宁夏地区认证、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企业或组织的认证有效性进行检查,加强认证认可的监管。

  开展质检联合执法。充分利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现场查验权,联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协同配合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批发、零售商进行监督管理,对进出口法检目录以外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加强人员交流和人才培训合作。双方互派干部在对方挂职,开展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共同举办检验监管、质量认证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进了解,提高能力。

  据悉,为保障备忘录的顺利实施,双方将成立大质检建设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业务合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进业务合作向纵深发展。大质量工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切实发挥质检部门整体效能,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促进宁夏地区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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