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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试点企业环境责任险 明年底前完成首批试点企业承保

2015.12.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联合印发《宁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据悉,《意见》明确将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实施范围。

  《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减轻企业负担。对环境风险高但不参保的企业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同时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投保企业未及时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全额赔付,仅予以相应比例的赔付;性质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拒赔。

  按照《意见》要求,宁夏自治区将在明年底前完成首批试点企业的首年承保工作,同时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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