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

  办法称,首次向中国出口生乳、生乳制品的国家(地区),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情况等资料进行评估。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应当在双方签署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后,允许其向中国出口。

  办法指出,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发布。

  办法要求,进口用于制造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半成品及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半成品的感官要求、原料要求及安全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其加工成品所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卫生部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