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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解读之二

2015.10.30

  新《食品安全法》在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上较为突出。

   多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分段监管,一些监管空白隐患叠加成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而新法规定,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食药监”)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新法下,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

   新法诸多条款针对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新法突出改动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食品监管源头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

   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理仍有待观察。

   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全面纳入监管

   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义务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责任如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生产、流通环节新要求更严格

   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新法要求包括三项,新法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原有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规定是在建立记录和保留凭证两项中选择其一即可,但是,新法则规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二者兼有。对于原有生产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

   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

   流通环节中的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在吸纳已有制度的同时,新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登记制度和审查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遵守该制度的连带责任。新增义务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未履行审查许可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该项义务在实践中更具执行力。

   全面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显示了对食品添加剂全面监管、安全问题的重视。新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相关限量规定。而且明确列出了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新法还明确增加了“违法生产和经营者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并处五万元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的规定,较之前未明确“依照相关法律的处罚”更加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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