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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部门出台意见共同推进 防治机动车污染促减排

2012.7.23

  四川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6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要分阶段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等15项内容,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依据。

  加强环保检测

  推进油气回收

  《意见》要求,在分阶段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方面,对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全省将分别统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各市(州)已经建成的环保检测线,应升级为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线,其中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和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从今年10月1 日起实施;其他市(州)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推行环保检验社会化运营方面,由四川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制定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意见》要求,凡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均可向环保厅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

  在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面,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环保厅制定全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意见》明确,在方案出台前,各市(州)可先行开展试点,采取先城区、再郊区、后农村的办法,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严格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未达到加油站、储油库、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在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方面,各市(州)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与财政、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加强营运车辆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配备专职人员

  强化监督检查

  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是总量减排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各市(州)相关部门要把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检查和业绩考评,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车辆登记管理。四川省环保厅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全省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符合本地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部门直接登记注册。跨省或跨市 (州)转入的车辆,要符合迁入地执行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本市(州)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新车与转入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原发放的地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满后全部进行换发。要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年度发放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督检查。各市(州)环保、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地车辆、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

  此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

  数据每季度一会审

  车检信息公开发布

  开展环保定期检测。各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安装信息传输设备,将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营运车辆的排污检测数据应同时传输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建立检测维修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对擅自扩大维修经营范围、不严格按照经营许可项目开展维修活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凡环保检测年检不合格或抽查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到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推进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四川省环保厅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数据管理中心,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市(州)环保局建立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联网。

  建立机动车数据联审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动车数据会审会,根据机动车相关数据变化情况,切实掌握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情况,结合年度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适时启动调控措施,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车辆检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健全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环保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省各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保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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