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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刚:中国应倡导国际气候谈判新规则

2013.1.14

  新规则不会增加新的负担和成本,但可以从中寻求中国利益与国际利益的一致

  2012年12月,经过两周谈判,多哈气候大会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时限八年达成一致。然而,在最后2分钟强行通过的决议,难以想象其会在达成有约束性的一致减排承诺方面有实质上的进展。

  将全球温度升高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量化为一个全球排放总量约束,各主要国家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是目前气候谈判的主要特点,这实际上是一个排放份额谈判,是国家间的资源配给和国际目标的直接分解,也是对各国能源消耗的约束。归根到底,是对各国经济发展速度、发展空间的一种分配,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发展全局。

  近几年来,由于全球经济持续低迷,每年一度的气候谈判大会实际上已经陷入僵局,主要是各国对于未来可排放温室气体份额的僵持、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存在一定的对立矛盾。

  对此,中国应考虑转换国际气候谈判的思路,率先倡导更改“游戏”规则,将“一步式”的份额谈判变更为以建立碳市场为核心的国际碳价形成机制的契约谈判,即允许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可暂时不承诺绝对总量减排,而是建立各自的碳市场和碳交易制度、形成各自的碳价,这样国际上可以就碳价本身进行国际协调和一致行动,不至于因排放份额的僵持而影响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最佳时机。

  传统思维认为,只有以排放总量绝对限制为前提,碳排放权作为商品的稀缺性才能被创造出来,因此承诺或规定的总量限制是建立碳市场的前提。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速未到峰值,很难确定绝对的减排量,这也是国际谈判陷入僵局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碳市场的建立可以和绝对总量控制脱离,总量分置是实现这一脱离的关键。所谓总量分置,即一个国家和地区把碳排放总量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对存量的既有生产能力和设施进行排放限制,而对新增生产能力和设施通过高的技术标准进行约束,企业可以自行决策投资和发展,只要符合相应的排放要求和标准。

  全球碳市场实践目前最为成功的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其在总量上体现为绝对排放限制,但在微观上却表现出总量分置的特征,只是由于企业总体新增产能较少,通常低于3%,现存和新增合计体现为排放的绝对下降。

  总量分置可以形成碳价,同时,由于总量分置更适合发展中经济大国的需求和一时踟蹰的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可以稍后承诺总减排规模,先对存量减排,确立碳价,实现减排行动的市场化激励,简化国际一致行动的复杂性。

  价格机制的形成,也可从另一个角度践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建立国内碳市场,根据自身的减排技术水平、平均减排成本和本国碳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会形成自己国家的碳价格,由国家的法律确认,类似主权货币,定价权在主权国本身。碳价形成之后,来自不同国家的碳产品的国际流转使得各个国家的碳价格相互影响。当碳贸易变得愈加普遍和频繁,国际碳价亦将局部地呈现联动趋同的态势,可能会产生类似货币汇率运行的方式。价格机制形成之后,就可促成减排资金和低碳技术的转移。

  当碳市场建立,稳定碳价不完全依赖对减排规模的约束,还可以通过碳市场的金融化、影响预期、政策干预、制度设计的细节等等来进行调节。而具有激励性的碳价,可以使得减排达到甚至超出预期效果。从这个角度说,快速行动,建立起碳市场和有激励的碳价,可以实现想要通过艰难的份额谈判达成的目标。

  新规则是我国既有的改革路线和减排政策的明晰化表现,不会增加新的负担和成本,不会造成国民福利损失,并且可以从中寻求中国利益与国际利益的一致。

  新的谈判框架以碳排放权自主确立、交易和定价,代替可能的在国际上受到排放规模的被动限制和锁定。同时,在外部国际关系上,主导推行市场机制,以发达国家所熟悉的理念和价值观与之对话,可以提高中国在主要贸易伙伴面前的国家形象。对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保障它们发展权利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碳价的空白区,有效地防止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碳价形成导致的竞争力相对削弱。

  碳价形成机制是中国资源性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是新一轮改革的既定方向。中国需要像欧洲那样通过对碳的定价激励企业自发使用更清洁的燃料乃至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

  应当认识到,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步过渡到“共同责任”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大趋势。中国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就应前瞻考虑转换谈判策略,改变中国在既定谈判框架中容易陷入被围攻、被规则制约的局面,主动推动和一定程度的主导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为国内建立一套以碳价格机制为核心的低碳制度体系争取能力建设和技术准备的时间。

  (作者为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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