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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7.6.27

  6月2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未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风景名胜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疗养院等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我省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风景名胜区内应控制人工景观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按规划逐步迁出。

  电磁辐射发射设施不得修建在住宅内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安装高频设备,应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幼儿园等建筑。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殖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对能耗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并按国家规定实施脱硫电价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

  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污染情况违者最高拟罚20万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用情况等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资源公开有关环境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干洗店、修车行未设置异味、废气处理装置最高拟罚2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废气处理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高考、大型活动期间一定区域内禁止施工作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内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暂不开工的工地应覆盖超三个月应进行绿化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土地使用权人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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