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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4.03

  甘肃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列入省、市(州)、县(区)重点监控的企事业单位(已关闭、停产的除外),要有10%进行投保,同时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参加。

  根据《通知》,今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两大类,同时,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一类为包括甘肃省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企业、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重点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监管源等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已关闭、停产的除外),兰州、酒泉、陇南、白银、临夏5个市(州)企事业单位中的30%要投保,其他市要达到(州)50%投保;第二类为2014年列入省、市 (州)、县(区)重点监控的企事业单位(已关闭、停产的除外),全省各市州这些企事业单位中的10%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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