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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六旬老妇制售“毒豆芽” 害人害已受罚

2014.5.28

  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甘月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月萍为了使其生产的豆芽品相更好,更好销售,从2010年起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增白剂”、“无根素”、“消叶灵”“增粗剂”等化学物质,使其生产的豆芽更粗壮、不长根、不长叶。被告人甘月萍每天将其生产的豆芽全部由丈夫拿到泰宁县城关农贸市场销售。经检测,被告人甘月萍生产的豆苗样品所含的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超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月萍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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