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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治污效率降低成本 第三方治理还待打通政策梗阻

2015.3.16

  每年全国两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的企业家们提交的团体提案都会如期发布。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同时着重强调依法治污和严格执法,因此,他们今年的提案在第三方治理以及推动PPP模式等方面都有所提及。

  为什么一家污染企业,治污设施非常齐全,却实现不了排放达标的要求?这其中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治污权交给排污方,为后者偷排超排提供了可能。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这句话,为解决上述现象指明了途径。然而,从理想到现实,中间还有诸多“梗阻”需要打通。

  “治污投了这多却感觉不明显”

  “平日里经常看到这样的消息,某某企业今年投入多少钱搞环保,又新上马了多少治污设备。不能说这些措施不奏效,但我们的体感还不够明显。”谈到企业治污,市民周小姐有这样的印象。

  巨大的投入为何没换回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这和环境修复本身缓慢的特性有关,也有排污单位治污不力的缘故。去年前三季度,我国各级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案件3万余件。其中,不少违法单位被发现治污设施闲置或间歇运行,“建而不用、用而不足”的现象比比皆是,实现不了达标排放的要求。

  一位脱硫脱硝设备供应商说,去年上半年销售量同比增长近三倍,但大部分非正常运行。“有一家电厂为了省成本,本应全天候运行的设备经常晚上关停,设备损坏快,治污效果差。我们的产品像出嫁的女儿遭遇如此不公待遇,让人痛心。”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指出,以国内现有的环境执法队伍,覆盖不了所有的排污企业,所以难免有人铤而走险。

  800亿新兴市场

  众所周知,在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等都是污染者本身独自承担治污责任所难以实现的。环境污染引入第三方治理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污染治理模式,对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而言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在电厂脱硫、产业园区整体排污、工业废水治理等领域已经先行探索了引入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且一致呈现出利用更好的技术治理解决方案,达到同样治理效果的同时,兼顾低碳和节约能源的特点。

  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方向,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更是顺应尊重和重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即积极培育壮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利用市场机制逐步替换以往一味地凭借行政高压制定环保目标的做法。

  曾经工业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但由于企业更加注重经济利益,减排意识淡薄,往往使得污染得不到治理。如果实行第三方治理的模式,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超标排污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也只需要监管环境服务公司,监管对象大为减少,执法成本也大幅降低。同时,治理设施转由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运营,也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效率。

  而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三个基本原则的根本用意,正是将原本坚持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过渡到一个借助市场机制,将污染治理责任加以细化落实的商业模式上来。如此一来,将使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达成更加有的放矢。

  具体而言,第三方治理为环保产业打开了一个新兴市场,就是工业污染治理领域。污染治理主要有三大块市场:市政公用领域、工业领域和中小城镇、村镇领域。第一块领域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第二块,过去主要是工业企业自己在做,未来会有比较大的空间;第三块,因为需要由政府买单,而政府目前普遍缺钱,所以未来3——5年内仍将停留在试点阶段。

  亟待政策破局

  “应在相关政策制度方面对第三方治理给予支持。”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2015年的提案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广有利于遏制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特别是我国现在仍处于重工业化的发展阶段。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显著问题:一是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二是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四是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对此,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建议,在加大排污企业环保投入方面,要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

  同时,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在规范秩序方面,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在明确企业责任方面,要划分权责。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做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在税收方面,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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