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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深圳蓝”永驻特区 环保条例修订拟入立法计划

2016.1.19

  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完成了实施了21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后评估,这也是人大首次对由政府部门实施的法规进行全面“体检”。评估报告高度肯定环保条例多年来的实施效果,并建议将条例修订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改变当前“保姆式”监管方式,让“深圳蓝”永驻特区。

  成效:

  “深圳蓝”成为特区名片

  早在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运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制定了《条例》。20多年来,《条例》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评估报告指出,《条例》立法质量高,实施效果好。近年来,深圳市饮用水源水质100%达标,空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位于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最优水平,“深圳蓝”成为特区名片。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条例》的良好实施。

  2014年全国人大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环保优先原则、政策环评制度、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按日计罚制度等“先行先试”制度设计进行了吸纳和借鉴,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深圳市环保立法方面先进经验的充分肯定。

  问题:

  “保姆式”监管方式不适应当前要求

  评估报告同时也指出,尽管《条例》实施后的效果非常显著,但是因为环境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去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条例》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就是强调过程管理的保姆式监管方式不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环保监管工作模式强调的是不停地巡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既管理其生产过程,也管理其生产工艺和技术,甚至还指定其使用的原材料等,相当于给企业请了一个环境保护的保姆。

  然而,深圳市在编的执法人员400名左右,但重点污染源达2000多家,其他监管对象更多到无法计算,执法人员疲于奔命也管不过来。而且,这种监管方式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决策,容易形成越管越多,越管越细,但越管越管不住,被监管对象积极性越来越低的恶性循环。

  此外,《条例》还存在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环评制度不完善,环境违法成本偏低,部分配套办法迟迟未出台等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建议:

  建立环保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如何改变当前“保姆式”监管方式,让环保监管更有实效?评估报告建议构建新的监管模式,这个新模式至少包含四大制度体系——明确的目标体系、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有效的全员监督体系、随机的执法检查体系。

  “随机的执法检查体系是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对监管对象按确定的比例随机抽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就要重罚,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参与此次立法评估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模式有“杀一儆百”的效应,能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让企业不敢违法;另一方面,也大大节约了执法成本,解决当前环保执法管得多管得细却管不好的问题。

  此外,评估报告还结合深圳实际,建议深圳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包括环保咨询委员会制度、环境保护促进基金制度、光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环境风险管控等制度、环保警察制度等等,让《条例》长出“钢牙”来,更好地保障深圳的生态环境。

  开展立法后评估,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工作创新。在评估中,从法规文本到实施效果对法规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为今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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