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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具备资质可继续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2017.7.19

  7月18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试行一年多的《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环发﹝2016﹞2号,下文简称《办法》),已于7月13日正式废止。省环保厅停止对全省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已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印发的能力认定函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内监测技术人员核发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合格证也一并全部废止。

   《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所谓的“能力认定”,是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行政确认。

   据介绍,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事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环境监测甲级、环境监测乙级、自动监测运维三个类别。

   《办法》废止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否依然可以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该负责人表示,只要社会机构具备环境监测资质,就可以继续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监管方面,下一步,省环保厅将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以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消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真空”。同时,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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