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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偿使用污染物新增总量指标

2014.5.19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或氨氮分别达到5吨、5吨、1吨、0.5吨及以上的,实行排污权有偿获得。

  已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出售总量指标,收益全部归排污单位所有。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对全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实行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指标有偿使用,逐步开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收储工作。

  《通知》旨在加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通知》明确,盟市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或氨氮分别达到5吨、5吨、1吨、0.5吨及以上的,实行排污权有偿获得。

  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盟市环评审批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的方案》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持《总量交易核定单》到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实施排污权交易。

  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按照自治区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经交易审核、签订交易合同、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等,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签证。

  建设单位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做出新规定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自动续期。交易签证作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有偿使用的确认凭证,建设单位持交易签证到盟市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现有排污单位由于采取减排措施而结余的总量指标,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回购。已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出售总量指标,收益全部归排污单位所有,没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出售总量指标收益中的70%上缴财政,30%归排污单位所有。

  通过加强对全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管理,深化了内蒙古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对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了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效促进了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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