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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擅发消费者信息拟罚两万

2015.8.19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药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违反前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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