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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办法”:土地未达环保要求不得转让

2016.7.20

  上海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要求必须实施全周期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如果土地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地块将不得出让、转让。

   近日,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规土局印发《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上海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

   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

   同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材料,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具体来说,在土地储备环节,对需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果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相关费用可以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在土地出让、转让前,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如果土地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地块将不得出让、转让。

   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

   规土部门在土地续期前应征询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意见,经环保部门认定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办理续期。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到期,需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规土部门在土地收回前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办法》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及验收分别按照《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执行,相关技术指南由上海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并不乐观。2005年~2013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表明,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

   从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媒体曾援引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张益曾的话说,在上海,也有1万个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留污染场地、存量生活垃圾堆场急需整治修复。

   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并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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