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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保障食品安全需依法调整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09.8.1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近日表示,要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实现安全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近日法学会举行的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上,专家学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援指出,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但他坦言,食品安全法在半年的准备期和两个月的实施期中也暴露了监管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五项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李援指出,在这种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要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在违法处罚问题上,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大大高于其他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来执行。

  同时,目前的分段监管体制与部分食品按品种管理之间也存在矛盾。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另有规定”是指监管部门自己的规定,如生猪屠宰的监管就是由商务部来负责。这就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在同一节点有多部门管理的情况。

  李援表示,要解决好分段监管体制中的衔接问题,应在“分”为主的基础上,增强“统”的力量。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在地方一级,则要求各级政府落实“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另外,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李援还谈到,现行的监管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在发言中表示,食品安全法对于作为第一主体的生产者和第二主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作出了明确的权责规定,但是对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三主体,应丰富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清华大学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认为,应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评估不仅要看政府监管部门做了多少工作,更要关注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感究竟提高了多少。媒体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进行科学测算,为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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