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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限期整改”变“立即停止”

2015.1.09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同时生效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昨天,环保部进行了解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如何执法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的说法,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如复查还发现违法,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排污不停,执法处罚不止。”

   据了解,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根据规定,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数额则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

   查封扣押也是办法规定的新举措。根据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办法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六种情形,包括: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被写进了法规。目前,90%以上的国控企业公布了四项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信息。配套办法中提出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等概念,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曹立平表示,企业的整改信息也要面向全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配套办法还加大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将采取后督察和跟踪检查的措施,在跟踪检查中发现企业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可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措施,或者报经政府停业关闭。“这是非常严格的措施,涉及‘生存与否’的问题,所以更加具有威慑性。”曹立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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