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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重点排污企业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入刑 全省首起

2017.3.30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行动,对造纸企业较多的富阳区灵桥镇及中小作坊密集的城乡结合部开展突击检查,发现一批违法犯罪线索。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立足公安打击职能,连续破获多起涉水污染环境案件,有力助推剿灭劣V类水行动。

  杭州警方透露,在进行突击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一纸业公司存在利用江水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情况,杭州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会同富阳区公安分局立即开展立案侦查。

  3月25日,对该纸业公司进行传唤审查,查明该公司是一家国家重点监控产废企业,自2017年2月起,该公司抽取富春江江水稀释超标废水,使废水COD浓度降低(COD指化学需氧量,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从而使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指标失真,该行为涉嫌犯罪。

  目前,孙某某(男,65岁,富阳本地人,企业总经理)、楼某(男,38岁,富阳本地人,环保负责人)、杨某(男,42岁,河南人,车间主任)已被刑事拘留,李某甲(男,58岁)、李某乙(男、60岁)、喻某(男、62岁,均为富阳本地人和操作工)等3人取保候审。

  据了解,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严重污染环境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案系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入刑后,全省破获的首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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