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目前已完成对各地的检查,正在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是此次检查重点之一。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总体良好,但配套法规制度亟须完善。不少地方呼吁:不要让食品安全法“孤军奋战”!

  此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滞后。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又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在很多省份也未出台。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还相对笼统。例如没有界定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对“前店后坊(厂)”等小作坊的监管主体不明,给日常监管带来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