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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品质量管理实施追溯“连坐”惩罚

2011.6.24

  “今后深圳的产品质量,除生产、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或均要为其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深圳市人大昨日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表示,“此次条例明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化了各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拟建立质量状况定期公告制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对于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焦点】

  商贩售假,交易市场或被吊证

  以往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只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但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将“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全部列入责任范围,不仅实现追溯管理,还要实行“连坐”惩罚,成为修订后的最大亮点。

  根据修订草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举报。

  “集中交易市场是产品经营者开展产品流通、服务等产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较易出现产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产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此类市场是距离入场产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如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而“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经营者也被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实践中,这些场所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王璞说。

  此外,承接产品标识印制的经营者今后也应当查验客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而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也应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明明知道是违法产品,还帮其储存等,则没收全部场地和各项服务收入,并对服务收入为6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罚款;6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消费者“一站式”了解了一个产品所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需要检测的项目、需遵守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规定等。但由于缺乏跟踪机制,产品认证的真实度令人担忧。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谁发证 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否则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不按规定召回产品或被吊证

  修订草案对“召回制度”做了规定,要求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上报监管部门。而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也应立即执行。如未按规定召回产品的,将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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