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家认监委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召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了新一批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单。

  2002年5月,国家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等3类消防产品列入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4年8月,又将消防车产品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今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等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据统计,自第一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来,累计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