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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河流污染 河长制值得一试

2014.9.09

  据报道,福建省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福建各级各部门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流域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近日正式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三位副省长当上了省级河长。

  河流治理与保护,无疑已成为各地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难题。有资料显示,中国七大水系全部被严重污染,中国人89%的饮用水不合格,水质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福建此次推行河长制,省长、市长亲自担任河长、河段长,规格之高,姿态之勇,让人们看到了河流污染得到根治的希望。

  事实上,推行河长制并非福建首创。早在2007年,无锡市就已发文尝试这种治河方式,其下发的文件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今年3月份,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也表示,江苏、浙江等地试点的“河长制”效果很好,将向全国推广。

  本来,河流治理与保护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但环保部门囿于行政资源、人员配置等限制往往力不从心。很多时候由于激励匮乏,环保部门缺乏治理河流的责任心,一些地方在河流治理上奉行“三不查”的规矩: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懒政之下,水质被污染,流域被破坏,自然不奇怪。

  而今,多地推行河长制,将河流治理责任上溯到区域主要行政负责人手中,并纳入政绩考核,优点显而易见:一方面,由官阶高的行政长官担任河长,手中握有较大行政权,可以迅捷调动各方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提高河流治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将河流治理纳入政绩考核,与官员“乌纱帽”挂钩,形成制度倒逼,从而确保良好的制度设计不沦为虚设。

  实际上,保护辖区内环境本就是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级行政长官是政府权力的具象表现,治理环境的责任自然也就落到行政长官头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河长制不过是对“依法治污”的回归罢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显然,河长制就是一种值得期待的制度尝试,它既赋予了主要责任人足够的资源动员能力,又做出了明确的职责划分,最重要的是,它还设置了稳固的监督问责机制,若能顺利落地将是河流治理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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