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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立足生态环境安全控制消除危险因素

2014.9.10

  无锡法院6年来积极实践探索,确立了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以协助和支持环境行政执法为重点,以引领全社会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环保审判工作思路。

  2008年5月~2014年5月,无锡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案件1076件,其中,民事案件38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37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600件、执行案件284件、提前介入案件77件。案件类型涉及水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和非法偷捕生态鱼类、非法占用山林资源、非法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及非法走私、贩卖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和制品等领域。

  这6年,无锡法院环保审判以“蓝藻水危机”事件的司法应对为起点,形成了环保审判应当以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为根本目标,采取一切有效司法手段控制、消除、减轻环境危害和危险因素的环保理念。

  这6年,无锡法院环保审判践行环保理念,以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为重点,推动环保行政部门创新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推动民间环保力量开展环境诉讼。

  司法层面 惩治与生态修复并举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审理并进行宣判,全国部分法学专家、最高院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各级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

  被告人王某在自认为其承租地无法进行复耕绿化情况下,擅自将部分耕地转租给其他经营户,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经营活动,造成53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经权威部门勘察认定“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被严重破坏。”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行为人王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承担恢复耕地的民事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上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在前期土地修复基础上,继续对50余亩被损坏耕地进行修复,并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或经验收未达标,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由被告人王某承担。

  这是“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在无锡环保审判中的又一次实践运用,也是环保审判无锡模式的特色之一。

  环境资源类案件,无论是否有具体受害人,都会对环境资源造成有形或无形的破坏。如果司法遵循传统的诉讼模式,即使犯罪人得到制裁、受害人得到赔偿救济,行政机关被判败诉,被污染的环境、被破坏的生态依然存在,影响甚至还在延续,这不仅会继续对受害人包括其他环境受益人造成危害,也会造成环境进一步恶化,对社会长远发展带来潜在危害。

  6年来,无锡环保司法审判坚持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司法审判重要价值取向。自环保法庭成立,无锡两级法院已在9起环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成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探索。无锡环保审判中的环境民事修复行为涉及河道污染、耕地污染、水生态破坏等典型领域。环境修复行为的性质从法院审判职能延伸的一种倡导行为,转变为通过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方式确定的一项法定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间社团依法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由检察院和环保局作为原告主体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推动了环境破坏(污染)行为人承担修复环境的法定职责。

  “如果在每个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均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则将对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无锡中院分管环保审判的副院长贾清林豪情满怀。

  机制层面 支持环保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无锡法院环保审判以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为根本目标,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消除、减轻环境危害和危险因素。在此理念指引下,无锡法院积极推动环境司法与环保等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平台建设。

  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进入司法审判的取证、认定、以及修复方案拟定、修复效果的鉴定,都非常专业,需要社会相关行政和专业部门配合与支持。

  6年来,无锡中院联合其他部门,先后制定了《无锡市两级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环保审判由“单打独斗”向“联合作战”转变,以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为重点,创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支持、鼓励环保行政部门主动担当追究行政相对人承担环境修复民事责任的职责。

  建立环境司法与环保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还要求环保审判工作引入环境司法服务内容,变被动为主动,将审判关口前移到环境损害发生的早期阶段。

  2008年7月,无锡中院创立环境司法提前介入制度。2009年9月,无锡中院制定《关于规范环保行政职能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影响环境资源保护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司法支持环保行政部门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制度。

  这两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使环境损害处于萌芽状态即被有效制止,使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实现行政与司法无缝对接,切实解决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制措施弱、调查取证难的现实难题。

  6年来,无锡两级法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司法提前介入服务案件77件,有力配合了环保部门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008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锡市大浮铸件厂行政处罚决定案,法院一经受理,立即下达“禁止令”,要求这个厂立即停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告知违反者将被追究司法责任,这一举措发挥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为进一步整治太湖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1年5月,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对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责令停工申请强制执行案,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停工(核查)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领域,向行政相对人传递了明确的环境司法态度,促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这一工作机制经过无锡法院数年来的司法实践,被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法》所吸收。

  社会层面 将伸开的手指握成拳头

  你可能不是一起环保案件的原、被告,但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与你的生命、健康或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你可能不是一起环保案件明确的受害人,但你可能会是这起案件判决结果的受益人之一;今天,也许这类案件与你无关,但你若意识不强,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成为这类案件的被告。

  环保审判的无锡模式,不仅体现在专业案件庭审领域,还体现在宣传方面。每个案件既是司法产品,也是法院通过媒介以案释法的宣传产品。无锡民众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司法的敬畏,在一起起环保案件的审理和宣传中与日俱增。

  以这次江阴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例,环境宣传的第一批对象,是案件当事人王某,作为主体,亲身参与整个案件,深刻认识到破坏环境所付出的代价,后悔莫及,对他的触动是最深刻的。

  环境宣传第二批对象,是现场参与案件旁听的,来自全国的学者、专家、最高院和各省市法院的法官、媒体记者、当地部分工作人员。不同身份对案件关注点会不同,但有一个体会是共同的:被告人两万多元的违法所得与为修复被污染耕地付出的100多万,以及继续修复还将付出的费用,形成的强烈反差。

  环境宣传第三批对象,是参与报道这起案件的媒体所覆盖的目标受众,借助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媒体视角的诠释,受众了解整个案情,形成自己的感知和认同。

  环境宣传第四批对象,是互联网的覆盖人群,这起案件通过无锡法院网和无锡太湖明珠网同步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更多的人通过网络视频了解了案情。

  环境宣传第五批对象,是以上这些接触和了解到案件的人,与周围人群形成的人际互动传播,这个途径会使宣传效果成几何级增长。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信息传播,更带动了转发、点评等互动。环保知识的了解、环保理念的增强促使民众自觉遵守环保规定,对环境污染更为敏感,责任意识油然而生,促进社会环境监督力量不断增强。

  “法院当然第一要办案,要办精品案,但绝不只是办案,更要关注是否发挥了调研、宣传作用。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的审判加强法制宣传,这是法院的职责之一。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项新兴的专业化审判,宣传是必须的。”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王旭光在江阴市召开的“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全国环境司法论坛上阐述了以上观点。

  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齐参与、共努力。司法、行政,普通民众……不仅一个都不能少,还要有机组合,借用王旭光的一句话:“要考虑如何将我们伸开的手指握成一个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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