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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展品检验检疫监管改革初探

2016.8.24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措施,各地会展业蓬勃发展,同时给入境展品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监管措施改革显得相对滞后。2015年7月,质检总局出台了《质检总局关于做好重要展会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入境展品监管进行了规范,但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入境展品集中查验难。入境展品往往品种繁多,一些展商在展品通关后急需用于产品推介会等外围活动,还有一些展品直到展会开始后才到口岸报检,这些情况都导致监管人员无法及时对所有展品进行查验。

  展会现场监管难度较大。按照《意见》规定,监管人员应对现场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试用、试销等活动进行及时处理并封存展品。但会展现场情况复杂多变,一些参展商常常以不清楚有关规定为由私自携带展品入境,或在展会临近结束时违规抛售展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要在现场对未经申报售卖、试吃等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阻力,难以执行。

  企业自办的小型或专门展会难以监管。目前,规格高、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重要展会监管措施已比较完整,但对于越来越多的企业自办展会,检验检疫部门如何介入,采取何种监管手段仍然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这些展会往往难以获取其审批备案信息,成为监管难题。

  抽样送检不合格的展品后续处理措施问题。入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展品可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可展前提供)检验,但检出不合格展品的处理措施缺少统一的规定。如果对检出不合格的参展商品不采取管控措施,长远看,展品检验将流于形式。

  展品旁加中文标注的具体执行方式问题。《意见》要求“对于免于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须在展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该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安全,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具体操作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出台更为细致、明确的监管措施,更好发挥检验检疫部门服务会展经济发展、把关展品质量的职能。

  根据展品风险选择集中查验或布展现场查验。针对集中查验难的问题,可考虑在展品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区别对待。来自非疫区但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高风险展品必须集中查验后才能布展,其他非高风险展品原则上在检验检疫指定场地集中查验后布展,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布展现场查验。对于在指定场地集中查验的,可在大量展品陆续抵达期间派专人驻扎在指定场地实施查验。

  取消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合理损耗的前置审批规定,允许此类展品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直接用于试吃、试用、赠送等活动。针对展会现场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考虑到会展现场难免有买卖的需求,尤其是食品类和化妆品类展品,建议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加强申报资料把关,取消前置申请和批准的规定。

  探索建立展会备案信息交流机制,方便获取企业自办小型展会官方备案信息。针对企业自办小型展会监管难的问题,可考虑与展会的审批单位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在此机制下,所有通过审批的展会信息都应当抄送给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展品风险程度和展商诚信情况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将预包装食品抽样送检结果应用于展品风险评估和展商诚信管理。关于预包装食品抽样送检问题,可针对量较大的展品抽样检测,但检测周期较长,展会结束后才出结果的,检测结果可用于下一年展会展品风险等级和展商诚信评级。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必须将剩余展品进行销毁,同时向展会组织方进行通报。

  允许以简易中文标签、中文说明、宣传资料、口头告知等多种方式说明展品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意见》中规定在展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使用或食用不当造成消费者伤害。可在展品备案环节或其他环节告知企业有关要求,但应提供具体的和多种可选择的方案,例如告知企业可根据展品实际情况,以加贴简易中文标签、随附中文说明、宣传资料、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展品的真实信息和使用/食用的正确方法,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从而既落实参展企业的主体责任,又回避企业难以落实监管要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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