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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进口农产食品未经审查不得标“有机”

2013.12.23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卫福部食药署”今(22)日表示,输入食品于边境查验时,如产品标称“有机”字样,但未取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审查同意,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8条相关规定。另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标示不符规定者,业者得署申请补正作业;待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产品始得上架贩售。

  依据台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8条,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另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6条规定,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国家地区,或国际有机认证机构(组织)认证之验证机构验证,及“中央”主管机关之审查,始得以有机名义贩卖。

  “食药署”指出,如通关后未能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者,产品自应依法补正标示,不得宣称或标示“有机”等字样。为减少产品停滞港口致仓租费增加,得依规定得申请产品具结先行通关,暂不贩售,不会有产品滞留海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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