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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出台

2014.7.21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建筑节能的预期性目标占全市节能量目标的41%。为了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确保完成节能目标,北京市针对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者同时废止。

  目前,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5%,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是建设绿色北京的重要载体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其范围也已经从建设活动扩展到城乡规划以及既有建筑的节能运行和改造领域。《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了民用建筑节能责任体系,规范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别的建筑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从而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建筑节能目标。

  第一,细化管理源头节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该市新建建筑在规划、立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管理要求。同时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定了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第二,热计量改造同步实施。《办法》规定,既有非节能公共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同时进行围护结构和热计量改造。

  第三,供热单位主抓计量热费。《办法》明确了供热单位为供热计量责任主体,集中供热的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装置均由供热单位采购并指导安装,对已验收但未按热计量进行收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基本热价交纳采暖费。

  第四,公建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对重点公共建筑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能耗低的标杆建筑和超限额高能耗建筑及其产权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促进高能耗建筑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今后,凡北京市开展的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均可以获得民用建筑节能补贴和奖励。同时,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该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等政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建设的3层以上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农村自建住宅符合该市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同时,《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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