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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8.14

  为预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根据条例,自治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有环境污染情形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保护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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