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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月三类医保可实现省内跨地转移接续

2010.6.10
  6月9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公布《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这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可互相转接,真正实现三种制度之间“互通”,省内各地之间“互通”。比如,太原的职工医保关系可转至临汾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转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劳动关系终止等原因中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新农合,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下称两个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居民医保转接

  由于户籍变更、转移或重新就业的原因,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新农合、职工医保。转移时,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两个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新农合转接

  由于户籍转移或外出城镇务工的原因,新农合参合人员可转移参加转入地新农合、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转移时,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两个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只转移本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转移次月起享受转入地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后,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不再办理费用补缴,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报销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截至去年年底,我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879万余人,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2126万人。省人社厅明确,我省拟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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