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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10.6.11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科学民主管理,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近日以部令形式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办法》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该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需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监督热线电话、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公开信息时,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予以告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办法》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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