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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2009.2.24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2009年第1号公告)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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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芦荟食品需有温馨提示语每日食用量不宜超过30克

  芦荟是一种天然的药草,不仅可以用来治疗皮疹、烧伤等外伤,也可用于保健、皮肤护理等。它的好处虽多,但如使用不当或过量使用,也会给身体带来危害。为了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志,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部、农业部等6部门日前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从9月1日起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据了解,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乳白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不宜大于30克,孕妇和婴幼儿不宜食用。

  昨天上午,记者走访义乌城区部分超市发现,目前市场上含芦荟的商品主要以化妆品和牛奶为主。由于芦荟有保湿功能,含有芦荟成分的化妆品,大多是护手霜和护肤霜,牛奶则只有蒙牛真果粒等少量品牌含有芦荟。

  这款名为真果粒的牛奶饮品,外包装一面的下方写着“芦荟粒”字样,另一面则以“芦荟·真果粒,喝出真活力”为主题,详细介绍了芦荟的功效,在产品配料说明中也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及“每日饮用量不超过10包(每包250毫升)”字样,只是不清楚其含量是多少,也没有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只知道芦荟的益处,不清楚过量食用或食用不当会给身体带来危害。

  一位姓张的消费者说,作为一种新资源食品,消费者一时很难搞清楚哪种人群不宜食用,所以生产厂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诉消费者。据了解,添加了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因其零售价格较高,250毫升装一包要5元,销量也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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