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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排污治理面临法律踏空窘境

2013.5.13

  环保部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受检查的2.6万多家企业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说,“88家企业罚了600多万,平均到每家企业只有七万左右,但污染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要大得多”(5月10日《新京报》)。

  将污染水排入地下,造成的可怕后果是不可逆转的,这样的污染一经产生就是永久性的存在,根本就无法彻底消除,而且还会随着地下水文无规则地漫延扩散,其危害程度无可限量。这次对88家企业罚了600多万,平均到每家企业只有七万左右,这个数额与造成的危害相比,显然太少了。这点钱对于排污企业丰厚的赢利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修复环境来说也几乎只有象征意义。

  一方面,这样的罚款企业不怕,就当是多吃了几回饭,被罚之后心里反而踏实了,交了罚款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继续排污,反正检查部门也不会天天来,把这些钱准备好,检查部门真来就交钱了事,然后一切一如既往,甚至还可以继往开来。只要挣的钱比罚的钱多,就没什么可怕的,只要用钱能摆平面上的事,就不会摊上真正的大事。

  另一方面,检查部门就好像是神话传说中的西西弗斯,他总是将一块巨石推上山顶,而由于那巨石太重了,每每到了山顶就又滚下山去,于是他不辞辛劳不断重复、永无止境地做这件事。然而,这一切注定了他所做的是一件无效且无望的劳作,这样的劳作不可能产生应有的结果。相反,被罚的好像不是那块石头,而是他自己。这就是面对地下排污,相关部门面临的只有劳作而无结果的窘境。

  环保部负责环境监察的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而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仅为 50万元而已,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屡屡违法”。可以看出,目前除了过低的罚款以外,并无切实可行更为有效的管理办法,最终结果就是,以柔软的罚代替了法制强力的管。

  这可以解读为,治理的思路已经被限定了,而在这样的思路之下,也只能是以罚代管,而这正是“西西弗斯”无功而劳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治理力度下,在缺少强力法制跟进的情况下,不可能固定住那块大石头。因此,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但并不止于加大罚款力度,而是要使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触动排污企业。

  然而,使排污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并无这样明确的法律条款,因此,相关部门也只能徘徊于经济方面的以罚代管。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状态:环保监察部门想借法制之力前行,但一抬脚却发现,下一步面临的是法律踏空的窘境。如果这个现实情况得不到解决,可以预见,面对地下排污的治理,相关部门还会是个反复推石头的“西西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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