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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对9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下月将听证

2010.6.10
  室内外全面禁烟

  1幼儿园

  2中小学

  3青少年宫

  4妇幼保健院(所)

  5儿童医院

  室内区域禁烟

  幼儿园、中小学之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和餐厅,以及妇幼保健院(所)和儿童医院之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仅对室内区域禁烟

  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等5种场所室内外或将全面禁烟。

  《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出炉,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计划于7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公众场所的界定、禁烟范围的划分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等三大热点问题听取公众意见。

  《草案》将公众场所定义为“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有固定围护结构,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场所”,并按甲、乙两类分级管理。其中甲类场所沿用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定义,包含宾馆、咖啡馆、影剧院等7类28种场所;乙类场所则根据四川省情划定,涵盖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以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学校、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具体管理层面将实行“区别对待”,甲类场所将比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理卫生许可,乙类场所仅需备案。

  5种场所室内外全面禁烟

  对于公众关注的控烟措施,《草案》仍建议制定全面禁烟和限制吸烟两种不同的标准,但与早前曝光的控烟范围相比,该稿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全面禁烟方面,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及妇幼保健院(所)和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均将禁烟;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和餐厅,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的要求略微宽松,仅对室内区域禁烟。

  省法制办政法文教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幼儿园等5种场所属于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范围,需要更为全面的保护,因此控烟措施最为严格。对于医护人员中存在烟民的现实,该负责人表示也应当尊重这类人群的实际需求,但前提是不影响诊疗,所以允许他们在室外吸烟。

  网吧、咖啡馆等其他公众场所则属于限制吸烟范畴,这些地方将划分吸烟区(室)和禁止吸烟区,禁烟区域会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吸烟区域必须具备独立的通排风系统。若违反该项规定可能面临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此外,《草案》拟对公众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施设备作规定,且须满足检查、清洗、围护和定期检测的卫生要求。

  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责任单位必须制定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单位或个人若因违反《草案》中任一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除被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外,还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听证报名时间7月1日截止

  省法制办透露,听证会将于7月下旬在成都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即日起到7月1日,凡年满18周岁、享受政治权利的省内公民,及在四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

  报名时须将参会人基本情况(含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和主要观点的书面提纲,发送到电子邮箱saokou@sina.com,或邮寄到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邮编:610016。

  市民可登录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cfz.gov.cn)查阅听证会议题和《草案》全文,也可拨打咨询电话:86604049、86604421(省法制办)或86136321(省卫生厅)。

  全面禁烟场所

  (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宫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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