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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输油管道事故追责14人 中石油董事长受处分

2011.11.25

  [提要] 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日前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并给予6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国务院认定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11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日前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并给予6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7-16”事故系违规加注“脱硫化氢剂”所致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1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张德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处长沈

  共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分别给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此后又发3起责任事故,35名责任人受处分

  这起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3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共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副总经理焦玉瑞,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明辉,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执行经理王洪涛等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限期彻底整改;对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库和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制订完善我国石油库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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