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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药”永安堂退款人参灵芝只可用于保健食品

2012.10.15

  本报讯(记者 洪雪)人参、灵芝能入保健食品,不能制成普通食品出售。认为销售的产品违法,王女士将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退款。

  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二中院终审判决永安堂退还货款3784元。

  2009年10月30日及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分别在永安堂购买了“喜瑞牌”浓缩牦牛精胶囊、灵芝破壁孢子粉胶囊、大豆异黄酮+钙胶囊、首乌黑豆草本胶囊、芳草无忧胶囊、芦荟维他命胶囊6种产品。

  王女士说,她买的是普通食品,但是产品成分中却有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按照规定,这几种原料可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大豆异黄酮和圣约翰草亦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食品。如用在一般食品中,应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为此,王女士起诉,以永安堂销售的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退款。

  永安堂医药公司辩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退货。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永安堂退款后,永安堂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用在普通食品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按规定,人参、芦荟、制何首乌、珍珠、灵芝可用于保健食品,未依法获准用于普通的食品。大豆异黄酮、圣约翰草未经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永安堂出售的并非保健食品,所领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只能证明许可其生产相关产品,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所有食品均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特殊食品原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永安堂销售上述涉案产品,违反了法定义务。

  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永安堂退还王女士3784元货款。

  法院提醒

  人参、灵芝等为食药同源物品,但其药效只针对特定人群,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而像大豆异黄酮、圣约翰草等物品,属于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未经安全性评估,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

  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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