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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测资源实现监管共享

2015.6.30

  6月10日,浙江省农业厅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今后,双方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建立在准出准入对接、质量追溯、检验检测、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合作机制,共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据悉,这是浙江继去年省政府通过立法途径,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之后,再次从机制的角度出发,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而这种“组合拳”的方式,在浙江正日渐清晰。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的监管被冠以“多龙治水”,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7个部门涉及到这一职能,“各管一摊”的机制之下,监管部门往往容易“各扫门前雪”。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深化改革,调整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家负责,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但上述调整仅限于政策规定,并无相应的法律支撑。对此,2013年,浙江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试图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来固定监管体制改革带来的成果,以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4年11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从网络公示的草案中记者获悉,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监督管理等方面,草案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尽管目前该草案仍处于修订阶段,但记者从六月份浙江两厅局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看,草案中所提及的一些监管措施,已通过合作机制的打通,可提前付诸实际。

  首先,浙江两厅局将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合作机制,具体为:由农业部门分品种与类别的方式,逐步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建立以上述两证的查验为基础,并与准出机制相衔接的准入制度,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督促指导主体实施。

  其次,通过合作机制的建立,原先双方“各自为政”的检验检测资源将变成共享,同时共享的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另外,未来根据监管需要,两厅局还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机制。

  不过,浙江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无论是机制合作的途径,还是地方立法的途径,浙江都意在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全程监管,这是治本之道。为此,在此次合作框架中,两厅局将重点研究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而这样的做法,在浙江一些地方已有所探索和实践。记者日前在诸暨市枫桥镇洄村的科均家庭农场看到,该场所产的白鱼尾的每个外包装袋上都贴有二维码,手机一扫后,在跳出的页面中,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志、上市时间、生产单位、联系方式、责任人、配送单位等在内的追溯信息一览无遗。据了解,目前该市8家大型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中,已有3家建立了这种农产品二维码追溯制度,而今年有望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今后,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机制,让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识,这在浙江将成为常态,因为该做法也被列入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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