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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出售倒运

2013.1.08

  为破解“地沟油”和“泔水猪”难题,河北省出台《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台账,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废弃物,也不得将其排入污水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从2月1日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经河北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相关条件。餐厨废弃物生产单位应与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也不得出售、倒运。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应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或将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将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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