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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足额

2014.10.08

  四川省环保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明年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开局之年,要坚持环境监测为监管服务、为公众服务的原则,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意见》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活动的范畴、职能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明确规定,为依法管理和依法监测指明了方向。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掌握和应用,切实做到依法监测。各级环保局近期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提升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监测的能力。

  《意见》强调,要按时按要求完成环境空气、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声环境、生态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专项监测等任务。要及时报送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要按要求全面、规范地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确保环境质量信息按要求全面公开。

  《意见》要求,主动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将环境监测工作经费、运行经费及能力建设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和足额保障。不得因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而影响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因工作失误或不到位被投诉、问责而损害环境监测队伍形象。

  《意见》指出,个别环境监测站还存在监测技术力量薄弱、监测能力未经认可、监测仪器设备未及时送检、监测报告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各地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意见》提出,要强化环境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站和监测人员的规范管理。要加快监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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