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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迎14年来“大修” 加大处罚力度

2014.12.23

  大气污染防治法迎14年来首次“大修”,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向大会作修订说明时说,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周生贤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包括源头治理薄弱、管控质量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

  草案增加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草案增加规定,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重要负责人。

  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草案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加强了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的措施。

  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

  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对无证、超标、超总量、检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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