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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宣布实施国家第三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

2007.7.02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相当于欧洲3号标致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个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据了解,“国Ⅲ标准”是环保总局于2005年4月15日批准颁布的。标准的提前公布,为生产企业做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截至目前,经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Ⅲ标准”的车型已达7153个,其中带OBD的车型1358个。绝大部分轻型车企业已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Ⅲ标准”汽车的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给国家的环境保护和能源供应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做好汽车环保和节能工作对于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按时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不但是国家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节能减排新技术和先进发动机技术的推广应用,更能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实施国Ⅲ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提前实施。北京和广州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提前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强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确保汽车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坚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环保总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车用燃油低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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