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被告人违法倾倒600余吨废硫酸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王润刚 后利珍)10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等12人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郭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孟某、白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郭某在没有处置、收购危险化学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收购废硫酸的信息。孟某为山东某化工公司业务员,其在网上发布销售废硫酸信息,王某见此信息后,认识了孟某,孟某遂联系二人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白某、杜某分别为该化工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及工作人员,在明知王某等人没有处置废硫酸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以每吨360元价格让王某处置公司废硫酸。王某又以每吨330元价格让郭某处置,王某、孟某每吨分别获利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