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河南濮阳宣判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

2016.10.18

  12名被告人违法倾倒600余吨废硫酸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王润刚 后利珍)10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等12人污染环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郭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孟某、白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郭某在没有处置、收购危险化学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收购废硫酸的信息。孟某为山东某化工公司业务员,其在网上发布销售废硫酸信息,王某见此信息后,认识了孟某,孟某遂联系二人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白某、杜某分别为该化工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及工作人员,在明知王某等人没有处置废硫酸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以每吨360元价格让王某处置公司废硫酸。王某又以每吨330元价格让郭某处置,王某、孟某每吨分别获利15元。

  自2014年11月至案发,郭某雇佣高某甲、高某乙驾驶其半挂罐车从该化工公司和河南某化工公司拉废硫酸。在此期间,宋某、王某丙作为郭某的朋友多次陪同前往。郭某又将废硫酸以每吨140元价格让楚某(另案处理)处置了600余吨。楚某将废硫酸倾倒在通过魏某、王某甲租赁的王某乙的一处废弃厂院内。

  2014年11月,王某乙厂院周边田地小麦大面积被污染受损。王某甲、王某乙、魏某协助楚某赔偿群众损失9万元。2015年3月26日凌晨,高某甲再次将废硫酸拉到王某乙厂院内时,被当场抓获。经检测,该废硫酸PH值<1,属于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经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污染土壤处置费用,污染场地平复费用等共计1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12名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180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王某、孟某、白某、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高某甲、高某乙、魏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王某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一千八百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以罚金。

推荐
热点排行
一周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