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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各类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

2016.11.15

  当前,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国健康风险加剧,本市作为口岸城市,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需要长期、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关乎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要求,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本市公共卫生安全。

  加快基础建设 强化实体性防护

  落实本市医疗机构感染疾病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规范化建设管理,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重点推进市三级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定点医院等主要医院建设,强化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将建立负压病房,市急救中心将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本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标准化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提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建设工作。

  建立和完善各类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快市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使用和维护投资安排。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将加强仪器设备配备,逐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有针对性地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和相应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确实保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实验室检测、病人转运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安全。

  落实培训演练 提升防护能力

  针对不同防治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本市各级各类承接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机构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时存在问题调整应对方案。针对临时动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开展紧急培训,确保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规范化标准考核。

  把握重点环节 保障人员安全

  加强疫情调查处置卫生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用,或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采取污染场所检疫、污染物和污染环境清洗消毒、污染产品处理、媒介生物和动物传染源控制等卫生处理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隔离、使用防护用品、预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等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管,做好人员防护。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各部门分别制定并贯彻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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