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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饮用水质监测结果需公布 每季抽检一次

2013.2.2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天公布《山东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导则(试行)》,明确供水企业须将所有水厂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月检42项指标,管网水每月2次7项检测指标、管网末梢水每月1次42项目检测指标及水质综合合格率等指标,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媒体及时对外公布。

  除了水质信息公开,《导则》还从基础管理、水源地保护、水厂及工艺管理、供水水质和检测机构、自动化与安保系统、设备管理、管网运行和服务、制度保障等8方面进行考核,促进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其中,前两项考核的是供水主管部门,其他考核的是供水企业。

  水质如何,政府监管很重要。《导则》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所辖供水企业的水质状况、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一次抽检,抽检项目至少包括42项常规指标。

  “以前也查,但对检查频次和内容没有统一要求;我们希望通过考核督促建立起制度。以后将逐步将水质监测结果对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我省有关规定,新饮用水标准的106项指标一年至少查一次,未来也会对外公布。”

  水源地保护是饮水安全的源头。《导则》要求市、县政府按照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设立保护区标志,内容完整醒目,保护区内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为提高饮用水保障能力,应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多水源互联互通,相互调配。

  据了解,由于处理工艺和管理水平不同,我省城市自来水水质要好于村镇。《导则》要求水厂要筛选出当地原水特征污染因子,并进行有效监测;有完善的水质突发事件(至少含重金属、有毒化合物、病毒等3种)应急处理设备设施;每个水厂均须具备10项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等8项,水源水的氨氮和出厂水的消毒剂余量)。“现在,有些乡镇和村庄水厂的水质差距还比较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全部实行106项指标的饮用水质新标准。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济南、东营市“十一五”期间列入了“国家重大水专项”示范城市,下大力气对水厂进行了改造提升,承担示范工程的水厂水质均达到了106项指标要求;济宁和烟台“十二五”期间也被列入示范城市,将对水厂实施改造提升;其他城市将充分借鉴示范工程成果,加强饮用水水质改造提升。我省已经制定了“山东省城市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不久将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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