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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应落实《决定》精神

2013.11.19

  ■ 焦 点

  1 修订思路 以《决定》精神为指导,确定修订深度、立法本位、立法技术和立法策略

  【《决定》亮点】

  《决定》提出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基于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决定》提出,必须以“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护和改善民生。

  《决定》指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可见,要解决环境问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不能就环境保护而论环境保护,而是注重环境保护措施与其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注重几个文明建设的相关性。

  《决定》要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修法建议】

  修订深度:《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不应是现行原则、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性修补,而应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开始进行大胆、稳妥的创新性改革,破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制度和机制,创立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措施和方法。

  立法本位:下一步修订应当弱化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适当增加社会、公民和市场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与环境有关的其他权益规定。

  立法技术:下一步修订工作应当特别注重宏观调控、社会、市场、文化、民主措施的运用。

  立法策略:下一步的修订工作应当巩固和推广一些试点探索成功的体制和机制,设计一些具有突破意义的制度和机制,破解一些社会期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环境问题。

  2 基本概念 用科学的概念界定法律适用对象范围

  【《决定》亮点】

  《决定》指出应按照生态环境的系统性采取保护措施,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这就要求环境立法的措施规定应考虑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生态因素的相关性和生态运行的动态性。

  【修法建议】

  《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仍然沿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总体”和“包括”的措辞没有体现生态因素的相关性、生态系统的动态性等特征。另外,城市和乡村有自己的环境,而把它们纳入环境的范畴,不符合逻辑。建议在开展《环境保护法》的下一步修订工作时,予以纠正。

  3 基本政策 明确规定环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决定》亮点】

  《决定》在阐述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时指出,“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在阐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决定》要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修法建议】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决定》坚持的基本判断应当得到《环境保护法》下一步修订工作的呼应。

  在《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应当在基本政策(《环境保护法》修订三审稿第四条)部分明确规定环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即“国家坚持把环境保护纳入发展的总进程予以统筹考虑的战略,坚持用发展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路。

  4 基本权利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

  【《决定》亮点】

  作为一个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在环境基本法的制定方面,不明确宣告或者认可公民的环境权,是不利于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的。缺乏公民主动的参与和支持,任何建设都是一句空话。《决定》提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修法建议】

  在《环境保护法》下一步的修订工作中,应宣告公民有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指出公民不仅有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还有权享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生态文明成果,如清洁的水和空气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发展更有意义,更有价值,也更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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